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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2月6-25日

发表时间:2017/12/8 11:14: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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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考区黄冈考点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报名点,市直各卫生计生单位,相关医学院校,驻市企业医疗单位:

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7〕10号)、湖北省卫生计生人才交流发展中心《关于2018年湖北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和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鄂卫人才发〔2017〕1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名管理

(一)黄冈辖区:黄冈市直、黄州区、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

(二)已毕业并就业于黄冈辖区内政府主办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医学院校或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单位集体报名,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报名。

(三)报名人员为在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由所在学校集体报名。

二、报名流程

(一)考生个人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25日(中国卫生人才网和湖北卫生人才网,两网必须都完成报名)。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完成两网申报流程后,打印《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申请表》右上角手写申报编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表、学历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身份证原件到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时间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25日。其中:各单位必须在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考生申报表和相关证件送至相应报名点进行审核和现场确认工作,同时提交湖北卫生人才网数据。凡未按规定时间送至相应报名点,延误考生报名导致考生报名不成功,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各报名点初审和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26日。各报名点必须在2017年12月26日前提交中国卫生人才网和湖北卫生人才网全部数据(两网数据必须一致)。

(四)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直接报送本单位考生申报表、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身份证到黄冈市卫生计生委政工科进行审核和现场确认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报名点可以根据以上时间安排,确定本辖区具体现场确认时间并及时对外公布。

三、报名点

(一)黄冈考点共设立黄冈市直、黄州区卫生计生局、团风县卫生计生局、麻城市卫生计生局、红安县卫生计生局、罗田县卫生计生局、英山县卫生计生局、浠水县卫生计生局、蕲春县卫生计生局、武穴市卫生计生局、黄梅县卫生计生局、龙感湖管理区卫生计生局、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等13个报名点。其中,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在黄冈市市直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报名点,只能接纳本单位职工或本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各地各单位严禁接纳挂名和跨区域的外省、外市或外县(市、区)流动报考考生,一经发现或举报,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上报考区取消报名点资格。

四、考试方式

(一)报考人员统一参加黄冈考点考试。2018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湖北考区黄冈考点实施人机对话考试,考试科目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

(二)人机对话考试定于2018年5月5、6、7日举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共分6个轮次进行。考生将随机分配至其中一个轮次,参加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相关要求

(一)报名的身份审核

1、持有外市户籍,通过我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报名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盖章用工合同原件和本市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进行报名审核,不能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者,不予受理报名。

2、毕业后未就业的持有本市户籍报考人员,必须回原籍(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后,方可在原籍报名。跨户籍区域的报名不予受理。

3、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学历应为全日制且满三年。成教、自学、函授等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依据。非护理、助产专业者,不能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各报名点在组织报名工作过程中,注意留存违规跨省和跨区域报考人员相关报名材料。对于不服从考务管理规定的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身份信息者,取消在我市的报考资格。情节严重者,按考试管理办法,将上报省考区并给予三年不得报考的处理。

(二)单位审核

1、考生电子照片应为数码相机采集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小二寸证件照,格式为jpg,严禁使用摄像头、手机等非专业工具采集图片。凡采集照片不合要求,按无效报名处理。

2、各单位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段内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单位审核入口,审核本单位报名人员证书原件与上传信息是否一致,审核完毕并提交数据后,将相关资料交至单位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名点)审核。

3、2018年应届毕业生报名由所在学校负责审核,毕业证书下发后再由学校统一上传扫描件(扫描图片以身份证号+姓名命名)。考生信息的真实性由考生个人和学校负责,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者,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提交国家考办处理,同时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责任。

4、学校报送2018年应届生资料:提供加盖公章和招生专用章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含考试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籍编号、入学年月、学制、毕业学历、学号等信息)。

(三)报名点审核和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报名点(含市直单位报名点)通过湖北卫生人才网调阅本报名点报名人员的个人资料,对报考资料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并对考生身份进行验证。对审核通过人员,报名点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进行报名确认操作,并在《申报表》背面打印《确认表》,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

黄冈市卫生计生委政工科(办公地点:黄冈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行政服务窗口,黄冈市发展大厦 黄冈市东门路33号)负责市直单位及市直社会人员现场审核和确认工作,现场集中审核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至26日,共两天。

(四)其他事项

1、严肃考风考纪,做好相关考试法律宣传工作,告知考生应当诚信应试,不要以身试法。各报名点、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宣传信息(详见附件2),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等内容的宣传。

2、国家护考办开考前将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发布考生人机对话考试模拟练习版,供考生提前练习、熟悉人机对话考试的操作系统。

3、学历审核流程

(1)持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识别真假。

(2)持有湖北省中职学历认证表。登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与查询系统http://hbzzxt.e21.cn识别真假。

(3)持有2000年之前学历,网上无法验证学历,提供市教育局或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明。

4、根据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重新制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湖北省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函〔2016〕9号)等文件规定,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22元/人。

各地、各单位在组织报名工作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工科联系。

联 系 人:彭 洲

联系电话:8392179

附件:1.黄冈考点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

2.《刑法修正案(九)》考试有关问题解读

附件1

湖北考区黄冈考点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

附件2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有关问题解读

一、《刑法(修正案九)》考试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律师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之解读。

1、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2、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4、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二、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摘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统一考试,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

记者:该条款有哪些特点?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周光权: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协助组织作弊行为),依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第三,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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