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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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各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专业报关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北京海关对专业报关公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对北京关区专业报关企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专门从事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专业报关企业必须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业务上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专业报关公司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备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成立报关行或报关公司。
第五条报关行或报关公司必须是具有海关、外贸等有关专业知识,有缴纳税款能力,能替货主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的实体。
第六条 申请成立报关公司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要求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报关行”或“××报关服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业报关公司,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报关行或报关服务公司的申请书;
(2)公司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3)公司成立的可行性报告;
(4)公司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业报关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要求,注册资金必须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向海关交纳2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担保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报关公司的企业,应具备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符合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机构以及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专业报关公司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业报关公司的企业,须首先向北京海关稽查处企管科递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件和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科对申请设立专业报关公司的企业进行从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并宣传海关总署50号令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必要时派人走访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的申请及对企业的考查,符合50号令规定的报稽查处审理。
第十三条 经稽查处审理符合要求的报北京海关审批。
第十四条 北京海关审核同意后,送海关总署稽查司审批。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批准后,申请企业凭海关总署颁发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北京海关稽查处企管科凭营业执照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Page]
第十六条 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需递交以下文件:
(1)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开户的帐号;
(4)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主管报关业务负责人及报关员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5)专业报关企业公章、报关专用章、企业法人或主管报关业务负责人名家的印模,报关员名章的印模或签字。
(6)风险担保金缴纳收据<海关收款书号>;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对专业报关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报关企业在从事代理报关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按照《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会计帐册和营业纪录。真实、完整地记录受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所有活动。三年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并积极配合海关稽查。
第十九条 专业报关企业出借其名义、企业单证、企业印章,供他人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培训专职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并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或末参加年审的,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报关企业年度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不应少于50票次,达不到此项标准的,海关将撤消该企业代理报关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报关企业在被批准营业后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海关将注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第五章 专业报关公司的职资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报关公司具有下列职责:
(1)代客办理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登记手续;
(2)提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咨询服务;
(3)代客办理保税货物备案登记及核销手续;
(4)代办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5)对代理报关的进出口应税货物、物品负责计算税费并代缴税款;
(6)其它与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有关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北京地区专业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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