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清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新区教育分局,市一中、市聋哑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清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办〔2014〕40号)有关规定,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为稳妥做好“省考”清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和范围
2013年—2014年在铜川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有一门次以上未通过或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且相应考试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考生,均可在铜川市报名参加本次清考。
2014年在学校报名参加过省考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就近原则可继续在上次考试属地参加清考,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清考。
二、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政策宣传。2015年1月1日至1月20日,市教育局在网站上宣传安排清考工作,各区县教育局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及时了解“省考”制度及清考政策。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5年1月26日—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报名地点:铜川市教育局人事科305室。
须带证件:2013年—2014年在铜川市参加过“省考”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及“省考”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2寸彩照2张。
其余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及2013年—2014年“省考”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小2寸彩照2张。
(三)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及成绩公布。
考试时间:2015年3月22日(星期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上午12:00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人事科305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考试安排:见附件1
成绩公布:4月中旬起,各认定机构和考生可在陕西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单。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2015年5月、9月分别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及流程另行安排,考前铜川教育网上将发布相关信息。体检标准见附件2。
三、考试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25元/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120元/次。
四、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
(二)本次清考不安排和组织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严禁受理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本次清考。
(三)参加清考坚持属地化原则,对属于本次清考范围但户籍或档案关系已转出陕西的考生,仍可在首次考试属地报名参加清考。
(四)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 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 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申请教师资格学历要求等,仍按照陕教师〔20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919—3192396
各区县咨询电话
| 区县 | 咨询电话 | 负责人 |
| 宜君县 | 0919-5288102 | 吴秀梅 |
| 印台区 | 0919-4185213 | 雷铜惠 |
| 王益区 | 0919-2188258 | 贺继善 |
| 耀州区 | 0919-6185732 | 王喜阳 |
| 新 区 | 0919-3181341 | 李社利 |
附件1:陕西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安排
附件2: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1:
陕西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安排
(考试日期:2015年3月22日,星期日)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 教育政策法规 | 8∶10—9∶40 | 见准考证 |
| 教师职业道德 | 10∶20—11∶50 | |
| 教 育 学 | 14∶00—15∶30 | |
| 教育心理学 | 16∶10—17∶40 |
附件2:
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012年修订)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 年 月 日 | 半身一寸 脱帽照片(教师资格认定 办公室印章) | |||||||||||
| 身份证号 | 民族 |
| 婚否 |
| |||||||||||||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或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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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住所及通讯处 | |||||||||||||||||
| 既往病史 |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胃病等 ( ) | ||||||||||||||||
| 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 |||||||||||||||||
| 五官科 | 眼 | 视力 | 左 | 色盲 |
| 医师签字 | |||||||||||
| 右 | |||||||||||||||||
| 矫正 视力 | 左 | 其他眼病 |
| ||||||||||||||
| 右 | |||||||||||||||||
| 耳 | 听力 | 左 米 | 耳疾 |
| 医师签字 | ||||||||||||
| 右 米 | |||||||||||||||||
| 口鼻 | 嗅觉 | 鼻及鼻窦 |
| ||||||||||||||
| 口吃 | 咽喉 |
| |||||||||||||||
| 唇颚 | 门齿 |
| |||||||||||||||
| 颜面部 | 其他 |
| |||||||||||||||
| 外 科 | 身高 | 公分 | 体重 | 公斤 | 医师签字 | ||||||||||||
| 淋巴 | 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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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肢 | 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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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节 | 胸廓 |
| |||||||||||||||
| 外貌 异常 | 脊柱 |
| |||||||||||||||
| 平跖足 | 其他 |
| |||||||||||||||
| 内 科 | 血 压 | 千帕 毫米汞柱 | 医师签字 | ||||||||||||||
| 心 率 (次)/分 | 发育及 营养状况 | ||||||||||||||||
| 肺及呼吸道 | |||||||||||||||||
| 心 脏 | |||||||||||||||||
| 腹部B超 | 肝 | ||||||||||||||||
| 脾 | |||||||||||||||||
| 神经及精神 | |||||||||||||||||
| 其 他 | |||||||||||||||||
| 妇科检查 | 医师签字 | ||||||||||||||||
| 心 电 图 | 医师签字 | ||||||||||||||||
| 胸部透视 |
| 医师签字 | |||||||||||||||
| 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 肝功 |
| 血糖 |
| 化验员签字 | ||||||||||||
| 申请幼儿园 教师资格加测 (另附化验单) | 淋球菌 |
| 梅毒螺旋体 |
| 化验员签字 | ||||||||||||
| 滴虫 |
| 外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球菌) |
| ||||||||||||||
| 体检结论 | (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
| 负责医师 签 字 | |||||||||||||||
| 体检医院 意 见 | 医院公章 2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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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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