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和时间
卫生技术资格:2015年5月16、17、23、24日。
二、报名流程
1、各单位军务部门2014年12月19日后,通过本网下载“军星考务—单位报名程序(2015版)”填报考生信息。
2、使用单位报名程序,在“报名人员信息”界面的“人员类别”栏下拉列表中选择“工程士官”或“卫生士官”选项。
3、报考信息填写完毕后,在主界面的“报名”菜单中选择“生成上报数据”,生成报名数据文件,报同级干部部门。
4、干部部门使用“军星考务—单位报名程序(2015版)”的“导入上报数据文件”功能汇总士官报名数据后,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报考信息一起,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在2014年12月22日至31日期间,统一到考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考要求
1、报考程序:申请评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士官,均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拟评任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流程:①士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组织报至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②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逐级上报至具有评定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③具有评定权限单位的军务部门、干部部门组织参加国家或军队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其中卫生专业士官必须经师以上司令机关通过资格审核后,方可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试点范围:全军装甲技师、舰艇机电技师、航空机务技师、导弹测试技师、护士5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士官。
3、卫生士官报考科目及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及报名条件
一、科目设置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称卫生考试)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按照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报考,并根据国家专业设置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为考试合格。
二、报名条件
参加卫生考试的军队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以下考试报名条件,并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
(一)临床医学专业
1、参加初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2、参加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③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④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3、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②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③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④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⑤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
参加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②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③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总后勤部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总政治部《关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实施意见》([1994]政干字第401号)中有关提前或者破格晋升条件,德才优秀的,可以不受规定的任现职时间限制,由组织推荐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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