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湘注协[2008]110号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应接受40个以上学时的继续教育。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所属注册资产评估师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一)参加中评协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凭举办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到我会登记;
(二)参加我会举办的培训班或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班,以我会通报的培训班合格名单为准;
(三)参加省外总所举办的内部培训需确认学时的,参训前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批准内部培训资格的文件,并征得我会同意,培训后凭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开具的学时证明文件,到我会办理确认手续;
(四)对按规定可折算继续教育学时,或当年不能参加继续教育需推延至下一年度补培的,应填写《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件2)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推延申请表》(附件3),经我会确认同意;
(五)从外省转入我省的人员,需向我会提供原所在地省级协会出具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附件4)。
二、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或省外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内部培训条件的,可向我会提出内部培训资格申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我会将认真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各类培训信息的预告、名额分配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通报等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组织、督促工作,积极支持注册资产评估师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我会每年年终对各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结合执业资格年检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继续教育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