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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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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09年5月9、10、16、17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㈠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①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③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09年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的,必须在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材料以及毕业证书。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二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2008年后(含2008年)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取得护理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临床医学、中医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㈡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㈢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㈣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到异地报名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程序

㈠网上申报: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厦门,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并填写全称。

㈡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㈢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思明区溪岸路174号(中山公园北门斜对面或乘BRT快速公交到斗西路口站或二市站)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08年12月29日、30日、31日和2009年1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详见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

日 期
单                                 位
2008年12月29日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口腔医院、疾控中心、仙岳医院
2008年12月30日 
中山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血站、急救中心、医科所、卫校、174医院
2008年12月31日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同安区
2009年1月8日 
其他
㈣报名费缴纳: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用(中级每人每门70元,初级每人每门50元),并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

三、材料要求

㈠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公立医疗机构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民营医疗机构、私人诊所等机构的考生还须加盖人事代理部门印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生源省外卫生专业中专毕业生,还须提供当年教委招生计划。

2009年护理、助产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护理学初级士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并由学校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收材料,统一报名参加考试。

㈡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㈢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㈣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㈤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含026和089)以及114的人员,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试点单位,还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还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㈦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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