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1号),现将《上海市2011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工程类大专毕业,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经济类、工程类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11年9月3日
8:30-11:00 《经济法》
13:00-15:30 《财务与会计》
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011年9月4日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4:00-17:00 《资产评估》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一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凡申请免试的考生,必须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以上证书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件均交报名点留存。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的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4月19日10:00-4月30日16:00,网上报名须登陆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考生网上报名期间须完成:
1.正确输入报名信息。
2.成功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3.保存报名信息,下载并打印报名表。
(三)现场确认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4月30日(9:00-11:00,13:30-16:00),现场确认点地址为:
上海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学院(桂林路100号51号楼)
确认点代码:5252
联系电话:6432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