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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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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时间2008年1月15日---2008年2月1日)。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在核查现场填写)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尽事宜详见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
办公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00
办公地点:深圳海关教育处综合科925房间(深圳市和平路1087号,火车站西出站口对面,深圳海关办公楼9楼)
联系电话:8439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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