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的通知
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及合格标准已在我院网站公布,请在深圳市考试院报名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2012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考生,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人考发〔2012〕3号,见附件)的规定,按以下安排提交报名资料进行考后资格审核并办理资格证书。
一、集中发放时间
2012年1月4日至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未能按期领取证书的考生,请于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深圳市考试院补领。
二、发放地点
深圳市考试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
三、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成绩合格的考生须备齐并提交考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办理资格条件审核及资格证书领取手续。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及应试人员本人签名)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应试人员本人签名) 各一份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1张,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免试条件中指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应试人员本人签名)一份及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
5、符合报考条件(一)第7条款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应试人员本人签名) 各一份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如市考试院对应试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有疑问,应试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
7. 因故不能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除提供合格考生身份证原件外,代办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留底备查)。
以上所附材料中涉及复印件的均要求用A4纸复印,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二)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深人考发〔2012〕3号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的相关要求,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审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考试档案,领取后需存入考生个人人事档案或自己保管,证书则是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上述材料请妥善保管,切勿损坏、遗失,如损坏、遗失后果自负。
2.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人考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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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考试院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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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