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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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涉外业务处、保税处、综合统计处、办公室、十八里店办事处、邮办处、机场海关:
为了认真执行署监[1994]844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单位,预录入单位在原有报关单数量上增加打印1份。
二、申报现场在审单时,应在增加的报关单上签字。
三、验放地海关经现场查验审核无误后,在此报关单上签字并加盖"验讫章"并退还报关人。
四、货主因故需补签用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关单时,应持外管局未核销证明,直接由综合统计处补单并加盖印章。
五、本《通知》自1995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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