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赣财会〔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市本级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县市区换证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自行确定。
二、为节约成本,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换证工作采取分年度分批进行。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前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至2013年7月1日的,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按财政部第73号令的规定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的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三、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四、换证涉及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相关有效证明办理变更。姓名或有效身份证发生变化的,由县(市、区)财政局收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汇总,统一由省财政厅会计处修改。
五、因旧版证书遗失需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遗失作废,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六、持有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我省的人员,应在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按本文件第二条规定换发证书。
七、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确定已完成信息采集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未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不予办理证书更换手续。
八、为防替考等舞弊现象,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激光彩色打印照片和二维码防伪技术,各地发证窗口必须配备激光彩色打印机和具备识别和提取二维码信息的扫描枪(仪)。证书首页发证日期处加盖“xx县(市、区)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钢印。换证机构在原证书上注明“已换取新版证书”字样(章), 旧证统一收回。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宣传本次换证的时间、意义和要求,及时通知到期应换证人员换证。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持证人员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对换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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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