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内财会〔2006〕3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长第26号令)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我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
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具有重要作用,对强化会计队伍建设,规范会计秩序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办法》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从业管理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颁证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特别是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把关,要认真做好从业资格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不断提高会计从业管理工作的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在进行审验检查过程中,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证确认为连续三年以上(含3年)仍未完成继续教育应督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同时对不规范的管理行为也要进行整顿,确保会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三、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手段,强化后续管理制度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手段,强化后续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会计从业资格的注册登记、IC卡、监督检查审验制度等管理体系,加强网络系统建设,改进管理手段,为全面实行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打好基础。
为了保证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稳妥有序的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规定着手做好《办法》的相关衔接工作,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函告我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警、军队及铁路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具体负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颁发、注册、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在各盟市或旗县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盟市或旗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盟市、旗县派驻自治区其他地方的单位其会计从业资格由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与聘用关系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常驻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其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证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凡不具备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其取得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已经超过2年的申请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部署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制定考试标准答案;
(四)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五)监督检查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六)向财政部上报自治区考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盟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三)组织试卷印刷、考试和阅卷等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五)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考试工作情况。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前15日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考试结束后20日内盟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总结连同考试情况表和软盘一同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3月份为报名时间,6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为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由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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