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凡符合原人事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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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