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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进出口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明确进出口商品的具体申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海关总署公告〔200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4〕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关通关作业实际,特制定《上海海关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指引》,进出口企业在填制报关单中商品品名、规格型号及备注栏等内容及申领《征免税证明》和《加工贸易手册》时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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