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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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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现将贵阳海关执行《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阳关区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延续许可的申请,由贵阳海关根据《规定》要求受理、审查;经贵阳海关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完成许可操作并制发证书。

    二、贵阳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由贵阳海关负责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单位的临时注册登记手续由贵阳海关负责办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贵阳关区报关企业拟跨贵阳关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贵阳海关按《规定》的相关要求予以审查,签注审核意见,并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外地报关企业在贵阳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全国新报关专用章统一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2006年1月1日起,贵阳海关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备案,并统一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报关,原报关专用章停止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应包含:企业名称+报关专用章+编号(如只有一枚印章,则不用加编号),由贵阳海关接受备案。

    报关企业专用章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地海关名称+报关专用章,仅限一枚,由贵阳海关接受备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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