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闽建注〔2014〕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
2、执业印章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
三、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另附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每个注册期内必修选修各不少于6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5、有效注册期内的造价工作业绩证明(详附件)。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均一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网上申请注册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先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选择“网上申报注册”,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选择“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填写延续注册信息,打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系统”中的提示上传个人相关资料扫描件(应用原件扫描)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申报材料需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并于2014年11月14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5-8号窗口。
五、注意事项
1、持旧版注册证书的人员(证书上为原建设部用章)须收回证书原件;
2、遗失注册证书的人员,需在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报纸扫描至“系统”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栏;申报书面材料应附报纸原件。
3、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网上扫描件(包括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继续教育证明等相关资料)认真核对,扫描件上传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将所上报的数据申请撤回,经整改后重新上传。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注册费每人50元,执业印章费每人90元。
咨询电话:0591-8761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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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