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部门、县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6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1:00- 3:30 税法(二)
4:30- 7:00 财务与会计
6月17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 4: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报名时须填写国籍地区信息)。
(三)报名条件中,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2年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 免试科目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四个科目的考试。
(二)审批手续办理
1、符合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登录《西藏人事考试网》,通过“资料下载”快捷按钮下载打印《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填写后到规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驻拉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考区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区直考区(拉萨)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报名时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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