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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社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3/13 17:11: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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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师职改办、考试管理机构及兵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

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

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报考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决定放弃本次收尾考试的,我中心将予以退费,接受退费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0日18:00时(节假日除外)。

三、有关事项说明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2、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其余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

3、应试人员可于考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兵团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考点统一设在乌鲁木齐市,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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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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