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1)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九)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分科目免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的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文件依据:人考中心函[2002]27号、冀职考函[2002]11号、人发[1999]39号、人发[2000]20号、人办发[2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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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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