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须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组织)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
单位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分别经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向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推荐。
2.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专业工龄实算至2010年底。
3.申报材料内容
(1)市人社(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规格为16K或B5)原件一式5份(不装订。评审表内不得另加附页)。
(3)近5年(2005-2009年)或7年(2003-2009年)内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表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审核原件后只留复印件。
(4)答辩论文1篇,任会计师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表3、4(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5)山西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不装订,格式见附表5、6)。
(6)其余申报材料(见附表2)。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3.全民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返聘人员及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正式有效的聘用(返聘)协议。
4.评审答辩,严格执行《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实行末尾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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