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南平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和省属驻延、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88 号)文的通知精神,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8月1日开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原由南平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下放后,南平市财政局不再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的办证申请、调转、信息变更、遗失补证、换证等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南平市财政局直接经办,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的会计证办理及其相关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到相对应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非闽籍和厦门市的在南平市考点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
二、原由南平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证调入业务,调入申请人按照工作单位(或户口、居住证、暂住证)地址,到相应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
三、2015年7月27-31日,因处理市直管理会计人员的数据信息,南平市财政局暂不受理会计证的办证申请、调转、信息变更、遗失补证、换证等事项。
四、原由南平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持有会计证人员,按属地管理统一划归延平区财政局管理。从2015年8月1日开始,需办理会计证调出、信息变更、遗失补证、换证等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向延平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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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