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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注协:山东省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须知

发表时间:2016/7/1 16:3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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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须知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工作,方便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申请,对现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相关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请合并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申请登记。

第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分类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并相应成为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附件3)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第五条 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四)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

(六)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应首先通过中评协“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输入信息,上传材料,进行登记申报;

(二)将填写完整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表》打印出来,与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纸质材料一起提交省评协;

(三)省评协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将拟予以登记的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四)中评协对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登记;

(五)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评协网站查询个人信息。评估机构人员可以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这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省评协将定期通过省评协网站公告会员证书及执业会员印鉴发放。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一)需要变更登记类别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资产评估师由“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变更为“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除上述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原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附件4)一份,并交回原执业会员证书;

2. 资产评估师由“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变更为“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按上述第四条的要求提供资料,还需满足距上次变更登记类别超过12个月的条件,并交回原非执业会员证书。

资产评估师变更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转所程序办理,不得采用连续变更登记类别方式。

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尚未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应在30日内报省评协备案,省评协在系统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不需变更登记类别。

(二)需要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交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三)需要变更其他非关键信息的,资产评估师可通过系统自行办理。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协报中评协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考试合格人员、资产评估师和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评协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可进行实地核查或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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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业务流程图

附件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附件3: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附件4: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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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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