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开展全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职鉴字[2015]10号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直属统考报名培训机构:
为加强全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名培训机构的业务水平和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职鉴字〔2009〕3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对全区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全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
(二)检查时间:2015年4月20日—5月22日。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一)报名培训机构资质情况;
(二)报名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建设及任职资质情况;
(三)报名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报名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职业的授课场地、设备配置情况;
(五)报名培训机构2015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报名情况;
(六)报名培训机构2015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培训情况;
(七)报名培训机构有关资料及档案的管理情况;
(八)报名培训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情况;
(九)其它涉及报名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
三、检查程序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组成检查评估小组到所辖各统考报名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检查与评估表》(见附表1),并派工作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2015上半年报名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四、检查结果
(一)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全区检查评估情况和报名培训实际情况,对检查评估合格的统考报名培训机构
将予以公告。
(二)对限期整改的统考报名培训机构责成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方案,期限为半年,整改结束后,进行评估验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并撤销其报名培训资格。
(三)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统考报名培训机构,停止并撤销其报名培训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根据各报名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容包含培训职业级别、课时安排、授课教师情况及具体时间、地点等)进行实地全面检查评估,结合检查情况形成汇总报告(含各机构检查评估表),于2015年5月29日前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确保全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 系 人:张雅楠 刘 佳
联系电话:0417-660620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检查评估表》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检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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