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6年西藏出版资格考试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6/7/15 10:3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6年西藏出版资格考试注意事项

2016年出版资格考试时间10月16日。根据西藏2016年出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西藏2016年出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7月15日至8月8日

>>>>>出版资格考试在线模考:在线做题,及时出成绩,检验自己学习成果的好方法!

具体详情

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二)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C、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D、特别提醒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人事考试条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推荐:

2016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信息汇总

2016年度出版专业资格考试顺利通关小窍门

历年出版专业资格资格考试真题大汇总

《出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gnn)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出版资格

        [VIP通关班-协议退费]

        7大课程模块 2大研发资料 准题库高端服务

        3980起

        初级 中级

        345人正在学习

      • 出版资格

        [VIP通关班-畅学]

        6大课程模块 2大研发资料 准题库高端服务

        3980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出版资格

        [零基础通关班]

        3大课程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680

        初级 中级

        46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