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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黄埔海关关于颁发2010年报关员考试合格考证书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1/2/25 16:35: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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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颁发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合格考生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1-0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7号)的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的6个月内,黄埔海关将受理、审查2010年黄埔海关考区内报关员资格考试合格考生的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由黄埔海关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驻凤岗办事处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开发区办事处报考点、驻风岗办事处报考点考生的报关员资格申请及颁发证书,同时委托东莞海关、太平海关分别受理审核本报考点内考生的报关员资格申请和颁发证书等事宜。

在上述时间内,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持《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以上4个受理单位(即原报名单位)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有关申请文书和申请具体事宜,以及受理单位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详见《黄埔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黄埔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员资格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7号)。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通过2010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

申请时限: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在自2011年3月1日起的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申请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海关自作出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未尽事宜,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黄埔海关各报考点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考试科目

报考点

受理部门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咨询电话

开发区办事处

企业管理科

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凯通楼4B区(市民公园东侧)

0900--1130

1345--1600

020-8211861782118605

东莞  海关

企业管理科

东莞市三元路88号海关大楼第1

0930-1130

1430-1700

0769-22005306

太平  海关

企业管理科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海关大楼第2

0930-1130

1430-1600

0769-22006594

22006597

凤岗

办事处

企业管理科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海关办公大楼第2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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