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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纠纷问题的规定
例题:
1、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A、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B、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
C、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答案:ACD
2、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
A、交易手续费
B、税金
C、利息
D、交易亏损
答案:ABC
五、交易行为责任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关于赔偿的具体份额问题,为法院酌定,属于基本的补偿责任,份额并不会太多。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也就是说,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时,需要明确说明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交易方向等内容。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因为交易指令不明确等而造成的代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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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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