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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前冲刺题17

发表时间:2014/10/22 11:1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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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共10个小题,每题2分,共20分。在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1个或者1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人括号内)

(一)

李某发现近段时间期货交易行情很好,于是找到其在某期货公司(非国有)工作的朋友王某,给其5万元钱的"劳务费",让他帮忙寻找点"有用信息",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向李某提供内幕信息,李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另外,据调查,王某还曾经于2007年5月份帮助某走私集团顺利通过期货交易将走私所得转移出去,并从中获得20万元好处费。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题目:

161.李某向王某提供劳务费的行为构成()。

A.行贿罪

B.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C.侵犯商业秘密罪

D.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62.王某帮助某走私集团通过期货交易转移走私款的行为属于()。

A.洗钱罪

B.走私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63.本案中,王某向李某提供内幕信息并获取"劳务费"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A.泄露内幕信息罪

B.受贿罪

C.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D.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64.对于王某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应当采取()措施。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D.给予刑事制裁

165.如果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很可能判处王某()罪。

A.泄露内幕信息罪

B.受贿罪

C.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D.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二)

张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张某为李某提供交易服务。后张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张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李某。李某继续在甲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张某,而张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货公司,导致了李某的损失。乙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

166.在本案中,()应承担该损失。

A.甲期货公司

B.乙期货公司

C.张某

D.张某和乙期货公司

167.假设张某在甲期货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被举报其在证券公司涉嫌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张某是直接责任人,经过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实情况属实。张某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是()。

A.给予警告

B.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C.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刑事起诉

168.张某在从事期货业务工作期间,从事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向李某承诺一定会使李某盈利

B.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及时向李某披露

C.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D.发现李某保证金不足,通知李某追加保证金

169.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李某从事的一系列期货业务行为应当由()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离任前由甲公司承担,离任后由乙公司承担

C.张某

D.离任前由甲公司承担,离任后由张某

170.对于张某离开甲公司后的期货从业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

A.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B.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C.只承担违约责任

D.只承担侵权责任

(一)

161.【答案】D

【解析】王某是非国有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李某获得的"有用信息"属于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62.【答案】A

【解析】王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罪;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王某并没有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63.【答案】AD

【解析】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受贿罪;王某只是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罪。

164.【答案】AB

【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5.【答案】D

【解析】本案中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收受"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王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触犯了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是由于收受贿赂的行为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的处断原则,应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罪处罚。

(二)

16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期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客户李某,未经通知而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期货公司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167.【答案】ABC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68.【答案】BD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禁止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者保证,禁止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169.【答案】A

【解析】张某离任前属于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甲期货公司承担;离任后,虽然不属于甲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通知李某,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甲期货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170.【答案】A、

【解析】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虽然对张某的行为完全知情并默认,但并没有采取任何侵害李某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的故意,故乙公司不必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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