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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纠纷问题的规定
四、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比如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就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③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⑤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⑥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比如,期货交易中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以欺诈手段诱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所为的;(三)制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四)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违规操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未经批准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按照客户的指令,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客户的损失属于正常风险损失,经纪公司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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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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