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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3)

发表时间:2011/7/16 9:51: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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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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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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