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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人 在期货公司从事交易的 在开户5日那日交所在地的证监会备案。
2.期货公司出现下面的事项 需要在5日内 给所在地的证监会报告:
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发生股权变更 做出终止业务的重大决议 任免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被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的。
3.中国证监会 履行检查的时候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的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经营管理 业务活动 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未经证监会批准 任何人不的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货公司股权。
5.期货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下列的行为的 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
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 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直接任免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的材料 存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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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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