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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

发表时间:2011/10/22 9:56: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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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辅导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

(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辅导

(十)控股股东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若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的专项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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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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