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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试备考资料辅导2

发表时间:2013/7/16 10:10: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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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7日进行为帮助考生更加从容的步入2013年考场,本文将主要介绍2013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您此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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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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