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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学习技巧(2)

发表时间:2011/5/7 15:59: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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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期货从业资格课程 全面的了解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金额的比较:

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法律法规处罚:

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2、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3、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4、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

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未及时通知的,承担损失的80%

5、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承担损失的60%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投资交易的,承担80%

比例的比较

1、变相期货交易是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2、保障基金:按期货交易所06年底的风险准备金的15%缴纳。后续的: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3%代扣代缴,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千万分之十缴纳。每季度后15日缴纳。达到8亿了可以申请不缴纳。

3、机构投资者损失的,10万以内全额,超过的按照80%赔,个人10万元以内的全陪,超过部分90%赔。

4、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20%计提风险保证金。诉讼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为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5、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变动20%的应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全体董事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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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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