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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间规定资料9

发表时间:2014/2/8 13:2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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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复习期货法律法规知识考点,小编整理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4个月内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 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总结:唯一的一个4个月的

6个月内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十六条 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去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个人总结: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期货从业人员的一种处罚方式是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12个月,其他的很杂,只能单项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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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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