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

发表时间:2011/10/22 9:54: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辅导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辅导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文章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汇总

更多冲刺模拟题查看 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网

编辑推荐:

2011年期货从业考试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2011年期货从业考试免费短信提醒

2011年期货从业考试专用教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期货从业

        [无忧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不过退费高端服务

        680

        了解课程

        856人正在学习

      • 期货从业

        [金题通关班]

        2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图书赠送校方服务

        158

        了解课程

        456人正在学习

      • 期货从业

        [金题强化班]

        1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28

        了解课程

        35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