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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试学习资料7

发表时间:2013/6/25 14:2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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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定于7月6日进行为帮助考生更加从容的步入2013年考场,本文将主要介绍2013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您此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任职审批:

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有证监会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批。

其他人员有: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2、要有推荐人的推荐。推荐人条件:任职1年以上的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注:没有独立董事】。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3、证监会通过审核资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进行审查

4、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5、期货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员的,5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师的,决定前10工作日将理由、履历情况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不得超过30%。

8、高管人员最多在2家参股的公式担任董事、监事,只能担任董事、监事。不得在其他营利机构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9、营业部负责人不能在其他营业部兼职负责人。

10、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董

11、上述人员兼职的,自发生日期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2、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营业部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资格。但13条的情况除外。

13、取得经理层资格的,未参加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任经理的,应重新取得资格。

1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应每2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取得证书。

15、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的,5日内报告

16.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2年内不得在任何期货公司担任高管,认定不适合人选的,应在3个月内做离任审计

①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 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三、处罚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警告

2、高官欺骗、行贿、受贿、非法牟利的,没收所得,处3万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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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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