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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期货纠纷规定(13)

发表时间:2011/12/5 10:10: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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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期货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纠纷问题的规定

其行为特征是,经纪公司虽然没有将真实的价位报告给客户,但客衣得到的价位也是符合客户指令要求的,并且客户得到的该价位也是在盘面上(即报价系统上)可以看到的。吃点,一般客户很难发现。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主体是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客户交纳保证金后,期货公司未将其存入(或未全部存入)规定的保证金帐户而挪作他用;二是虽然客户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帐户但将其(含客户已获利的资金)挪作他用。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多用于自己做期货买卖或给其他客户融资

十一、举证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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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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