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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唯一的) 保证人资格限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6个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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