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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核心精讲17

发表时间:2014/3/18 13:35: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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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全面的学习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教材,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了2014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相关重点,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唯一的) 保证人资格限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6个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担保。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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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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