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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名词解释1

发表时间:2014/3/25 10:29: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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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承诺属于法律行为。

构成要约条件:①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以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④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不是法律行为。要约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四种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③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期限:①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②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ⅰ)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ⅱ)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起算:第一,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第二,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第三,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只有撤回而没有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超期(由于受要约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承诺迟到):也称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延:原则上视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表示不接受。承诺生效:1)以通知形式作承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以行为方式作承诺的,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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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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