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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十章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7/12/28 10:04: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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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信托的规定[掌握]

(一)公益信托的界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1.设立

①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②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2.终止(情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2.终止(程序)

①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②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认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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