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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冲刺商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二)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对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9.执行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是当然代表关系,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内部对执行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合伙企业的代表实质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表,而不是合伙企业的代表机关。原则上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反映了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表示即可,无须表示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从第三人的角度看,第三人没有义务了解谁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因此,合伙企业内部对执行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不具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权利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成立表见代理关系,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仍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异议权。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违反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委托。

10.【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相关:【违反竞业禁止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的法律责任】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2.【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标注: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以约定为主,外部事务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主。

13.【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标注: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是按份之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5.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入伙协议约定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无效,但对内有效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6.【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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