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考试的统计可以看出,《公司法》历来是司法考试重点。《公司法》考题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司法考试中对公司法的考查主要紧扣法条。
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就股东代表诉讼的知识点进行分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为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代表诉讼权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许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只能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诉讼结果的任何直接利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2)起诉的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3)起诉的理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或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4)程序为: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起诉监事,如果书面请求得以实现,股东即不再享有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次,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即产生股东代表诉讼权: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接到书面请求后拒不起诉,或者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