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基于某种国家司法考试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企业消灭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其解散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上述事由只要具备其一,合伙企业即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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