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看守所未决犯郭某等5人在关押期间因故与贾某发生口角,郭某等人遂对贾某拳打脚踢,致贾髌骨骨折,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对郭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原案如何处理产生意见分歧。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等5人在关押期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另案处理。即等郭某等人的原案处理后再将郭某等人伤害案另行追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在刑事诉讼中又犯新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即对郭某等人原案与此案合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终结后,郭某等人伤害案随各自的原案进行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此案与其他发现新罪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此案又犯新罪(故意伤害罪)的各个嫌疑人各属不同的案件而且各处于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但在新罪的实施过程中又属同案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对此情形的处理原则是,一是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二是要根据诉讼便宜的原则,即根据诉讼经济的原则进行权衡。结合本案,笔者认为,由于郭某等人均是未决犯,因此,要统一适用法律规定的发现新罪的诉讼时限规定,即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郭某等人各自所属的原案均适用,而且无论原案所处审判前的任何环节也都适用。其次,待新罪侦查终结后,应由侦查部门将案件材料复制后分别移送郭某等人原案所在环节的办案部门,由该办案部门将各人的原案及此案一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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