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1、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
3、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除裸装的食品或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 其他任何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
5、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其他特殊 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成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国家司法考试责任
1、概念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国家司法考试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以及对产 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果。
2、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事责任。
3、依据
①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国家司法考试、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③产品质量缺陷。
(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