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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法:保密协议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劳动法:保密协议。司法考试经济法虽然所占比重不大,内容相对简单,所以一定要把它当成送分题来对待。国家司法考试网的编辑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来帮助大家复习记忆,祝愿学员们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国家司法考试网) 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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