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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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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考点近年常有试题出现,要点为:

1.行为主体:

(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3.主观心态为故意。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4.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5.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考点】诋毁商誉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甲公司。

选项B正确。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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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错误。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D正确。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只有证明甲公司存在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才能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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