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小区楼内开设老年公寓 邻居状告其扰民被驳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裕泽园小区的业主刘先生与北京市海淀蓰赢老年公寓是多年邻居。刘先生认为蓰赢老年公寓的经营行为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蓰赢老年公寓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对公共区域的占用,拆除电梯间的前台、墙上的布告栏及贴画、走廊墙壁的护栏及空调,并移走走廊的电脑、缝纫机、麻将桌等物品,停止餐厅经营,并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业主刘先生称,他居住于裕泽园小区住宅楼第13层,老年公寓将该楼13、14层作为经营场所,将13层的电梯间作为接待前台,同时在13层公共过道中放置电脑、缝纫机、麻将桌等物品,安装布告栏、贴画、护栏和空调。老年公寓将房屋正上方的14层1418房间作为餐厅,每天餐厅打扫、做饭、吃饭时间都制造大量噪声,有时甚至在凌晨用豆浆机磨豆浆,严重干扰刘先生的休息。老年公寓的行为严重影响刘先生对房屋的使用和正常生活并导致该房屋贬值。刘先生要求老年公寓停止对13层的占用,移走放置于走廊上的物品及张贴于墙壁上的宣传贴画,停止将14层的房屋作为饭厅使用并赔偿因噪音产生的损失1.5万元。
    法庭上,老年公寓表示,开办老年公寓是经过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开办老年公寓的房屋是承租的,老年公寓并非产权人,且未在过道内放置不应放的东西,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赴实地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住宅楼的13、14层房屋大部分房间用于开办老年公寓,其中业主房屋的正上方为老年公寓的餐厅及厨房,配有豆浆机、轧面机等厨房设备,13层电梯间并未安放老年公寓的服务前台、楼道内无老年公寓的设施、在楼道内持有空调一部,楼道天井未使用。
经审理查明,用于开办老年公寓的房屋系承租,业主所在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先生未就老年公寓所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证据,故刘先生以其为利害关系人,要求老年公寓排除妨碍,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形来看,老年公寓13层的房屋主要用于老年人的居住场所,且13层的共有区域无经营性活动,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亦未影响刘先生关于相邻关系所涉及的权利,故刘先生要求老年公寓停止对13层的占用,移走放置于走廊上的物品及张贴于墙壁上的宣传贴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老年公寓餐厅的使用,会产生一定的声音,但并不足以认定对刘先生的生活造成影响,故其要求停止使用将1418号房屋作为饭厅使用,赔偿因噪音产生的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能支持。但法院需特别指出的是,老年公寓开办服务性的公寓,该房屋的使用频率必然高于一般的住宅用房,故应特别注意妥善处理与楼内业主的相邻关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