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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发表时间:2013/11/25 10:48:48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想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权利能力;一个是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权利能力可以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两种。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我国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自然人。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国家。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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